一、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一)产前检查:参保人员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孕期检查费用可纳入统筹支付,支付标准为:单胎妊娠600元,多胎妊娠700元。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二)
终止妊娠(门诊或住院)及门诊计生
1)参保人须提供社保卡、《结婚证》、B超单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并由医院留存复印件。未婚人员不纳入支付范围。(避孕手术如上环、取环、结扎等同此) 待遇标准:终止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门诊各100元。
2) 中孕14周(含14周)至20周前引产的,参保人还须提供《准生证》,并上交复印件。
3) 20周以上引产的,省、市医保参保职工要先到治疗医院医保科网上备案并审批。
4) 14周以上无《准生证》人员引产,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住院
参保人员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统筹支付标准:
三、长沙市城乡居民保险生育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时携社保卡、准生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医保科申请登记生育保险。相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医院医保科备查。 城乡居民生育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助,平产住院补助1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助1600元。
四、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生育保险凭参保人员医保手册社保卡、准生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在医保科申请登记入院。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助,住院补助1300元。
五、长沙县城镇居民医保和农合生育
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凭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保卡、准生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在医保科登记。 长沙县居民生育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