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1、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用人单位派驻异地的凭《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参保人员花名册》以及单位驻外地机构成立的相关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止。
2、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凭具有审核确定权限的协议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确定表〉〉,选定转诊医院,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有效期自办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了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注: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三)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3个工作日内在入、出院结算中心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