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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规及制度
长沙市第四医院科研项目 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0-07-07 14:38:23 点击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务工作者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并提高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三条  各类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医院配套经费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条  科教科、财务科、人事科、绩效办、采购中心、设备科、审计科、监察室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科教科: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进度和合同的管理;协同财务科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执行及预算管理;配合绩效办对科研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项目类型, 跟踪合同经费到位,申请医院配套经费,初核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情况;核实拨款单中往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批复总金额、以前及本次到款、外协经费、间接费用等要素的准确性。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教科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支出核算,监督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办理专项经费的指标申请拨付、入账、核算、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三)人事科: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工作纳入职称晋升、评聘,具体按照人事科制定的《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四)绩效办:负责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与科研绩效相关工作。
(五)采购中心和设备科:负责制定医院科研设备仪器采购管理规定,对于有课题相关专项经费者,设备采购应优先考虑使用该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具体按照科室的相关制度执行。
(六)审计科和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医院的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权限的范围内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专项经费,按照合同计划要求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我院财务制度的要求支配使用,并做好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使用经费时必须填报经费使用审批单并填全相应栏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具体经办人签名,科教科初核,报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手续完备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若上级部门调整支付方式,则遵照相关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和医院配套经费只能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开支,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培训/会议费、论文发表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具体支出范围参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差旅费是指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部分经费不可用于差旅费支出,具体参照相关经费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五)培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培训/会议费用必须先填写预算审批表报财政局审批,方可按核定金额开支使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七)论文发表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本院的专家学者,专家咨询费应按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合理性支出。
第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所在科室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教科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院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教科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教科向财务科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教科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中止或撤销者,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有关《项目中止报告表》及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时清理账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科研课题执行期截止后,课题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到科教科、财务科办理课题结余经费手续。上级拨款的结余经费参照相应任务下达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本院配套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转拨入医院事业基金账户。逾期未能办理的课题,财务科将冻结经费帐号,停止经费使用;帐号冻结后6个月仍未办理手续者,财务科将会同科教科注销帐号,将结余经费转拨至医院事业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  已立项的科研课题,必须按期完成结题,超过计划不能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任何新的课题,医院收回该课题的全部经费,已使用的经费从项目负责人的奖金中扣回。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或由于科研经费使用不当或不实,造成科研课题不能按质、按时完成,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为上级下拨建设经费、医院相应匹配经费和其他资助经费。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按照《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10月底之前,应完成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每年12月底(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之前,应完成当年预算资金的使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一)用于项目所需的诊断、治疗、辅助检查、科研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维修、维护;(二)用于临床、科研、实验基地(中心)建设,基础设施设备的修缮;(三)用于临床新技术、新方法学习、引进、开发、评审、应用、推广等开展,以及重点学(专)科对基层的培训、带教、健康宣传、技术指导等帮扶;(四)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外出进修培训(含国内国外)、举办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论文发表 、购买专业资料、研究生培养和教育;(五)用于科研项目查新、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试剂耗材购买、数据采集、专业咨询和服务、专家评审验收,医学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规范化管理等;(六)用于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专家咨询等支出。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长沙市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要求变更而作相应的修改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财务科负责解释。
 

 
长沙市第四医院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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