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应坚持按需设岗,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等需要,合理确定导师遴选规模;坚持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教师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特点,分类开展遴选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新增我校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为: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热爱并熟悉研究生教育,爱岗敬业;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未出现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的行为。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其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为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3.年龄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且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5.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主持有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者主持有经费充足的横向课题。
6.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为研究生系统讲授专业课程。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不同要求,分类制定申请的具体条件,实施分类遴选,强化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践创新能力的考核,逐步形成稳定的相对独立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具体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2.学位点审核推荐。学位点召开会议审核申请人基本条件并给出推荐意见。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学位点推荐意见进行逐一审核并投票表决。赞成票不少于表决票的2/3且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者为同意推荐。
4.形式审查。学位办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赞成票不少于表决票的2/3且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者为通过。
6.公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学校审批公布。公示后名单报学校审批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学校“潇湘学者”特聘教授、“世承人才”计划入选者、新引进教授(已独立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认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由本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一般与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同进行,特殊情况可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在岗导师考核
第七条 学校每年对在岗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培养成效、学术水平和胜任能力等。
第八条 考核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考核具体标准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导师,视情况暂停1-3年招生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导师有以下情况者,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1.对学生进行学风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不够重视,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各类论文抽检中有“存在问题论文”;
3.未达到学校对相对应岗位教师基本教学与基本科研任务要求;
4.在年度课程教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
5.未有效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差。
6.在学校年度考核等考核评价中被评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导师有以下情况者,当年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1.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导师负有较大责任;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各类论文抽检中多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4.存在导师禁行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
5.拒不履行导师职责;
6.近五年有3次导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7.在学校年度考核等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每位指导教师一般只在一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专业学位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兼岗的指导教师,须在已任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和申请兼岗的学科专业同时具备相关科研成果且符合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指导教师遴选。兼岗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一级学科或2个专业学位类别。兼岗导师应同时接受所有担任指导教师的学院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因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需由原学科专业转相关学科专业担任指导教师者,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确认。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办理退休手续、调离手续或者被取消导师资格后,其导师资格即予以终止。硕士生导师资格终止后,将不得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其名下在读硕士研究生应由学位点合理安排其他硕士生导师负责指导或者共同指导。
第十六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选聘外校具有相应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遴选和考核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如对硕士生导师选聘和考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可组织部分或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复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校行发研究生〔2006〕3号)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