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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沙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长沙市第四医院 日期:2012-09-25 10:05:00 点击率:
为了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负担,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并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长沙市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由3.4%提高至4%。
二、调整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额及自负比例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级医院686.4元、二级医院858元、三级医院1115.4元分别降至一级医院486.4元、二级医院658元、三级医院915.4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的,按调整后起付标准的原比例支付起付标准。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000元降低至30000元。 3、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由每年度4万元-11万元调整为3万元一15万元。
4、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自负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至6%。
三、扩大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种,提高部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新增病种和该病种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
(1)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30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2)重症肌无力30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3)垂体瘤40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4)肝豆状核变性30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5)系统性硬化症35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6)克隆病300元/月,参保人员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80%;
(7)癫痫80元/月包干使用。
以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确认标准另行规定。
2、调整5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或确认标准;
高血压、冠心病由原限额200元/月提高至260元/月;
帕金森综合症由原限额300元/月提高至350元/月;
精神病由原限额50元/月包干提高至80元/月包干使用;
移植术后由原限药品品种改为限金额报销;
术后半年内按4500元/月、半年以上按4000元/月;
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确认标准之一由原术后3年改为5年,其他确认标准不变.
四、设置家庭病床病种及支付限额标准
晚期癌症恶病质病人、植物人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负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五、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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